一文读懂私募基金知识要点 | 全国防范非法证券期货宣传月

 

 

以下内容来源于深圳市居民金融素养提升工程

 

一、私募投资重“匹配”

私募基金投资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实质+形式),合格投资者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或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三)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私募基金姓“私”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微博、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宣传推介。

 

三、私募基金不得“保本保收益”

私募基金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最低收益,也不可通过关联方担保、关联方承诺回购等方式,变相承诺保本保收益,欺骗投资者。

 

目前私募基金有三大类,证券类私募基金主要投向证券交易所等二级市场发行的股票等证券,股权、创投类私募基金主要投向未上市的股权、创业投资等公司或项目,资产配置类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则包含证券、股权、基金等相对灵活的产品(这类管理人市场上很少且都是精挑细选)。原来还有一类是“其他类私募基金”,现在已暂停备案且不能新增规模,需要持续压降或清理。无论哪一类私募基金,都不能保本保收益。

 

四、私募基金要登记备案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基协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同时,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中基协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但投资者需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私募机构的登记备案不是行政审批,仅是履行向自律组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事前机构登记及事后产品备案,管理人宣传私募机构是证监会或中基协批准的正规持牌金融机构,私募基金是合规投资产品,均属误导;

 

(二)登记备案是对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只对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做出要求。中基协对私募机构并不做实质审核,也不设许可门槛,基金管理人利用投资者的认识偏差,宣传中将登记备案等同于监管部门的信用背书行为,利用备案信息自我增信是违法违规行为;

 

(三)私募基金不强制要求托管,托管人职责不完全等同于管理人职责,基金托管也不等同于资金进入了“保险箱”,投资者不应迷信“托管”,慎防管理人以“XX银行/券商托管”为宣传噱头,不当增信。

 

(四)慎防借持牌名称混淆概念。部分私募机构名称带有“基金”“基金管理”等字样,使投资者误以为是类似公募基金的持牌机构;有的私募机构在商号中使用知名持牌机构近似名称,辖区有不少机构名称带有“中金”“国投”“中融”等字样,但实际很多机构与有关国资机构无丝毫关联。遇到类似情况,投资者需提高警惕。

 

五、私募基金购买前需知

私募基金投资具有高风险的特点,因此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也提出了很高要求。投资者要从自身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对照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判断是否能够投资私募基金产品。在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前提下,再选择与自己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具体应注意:

 

(一)要摸清底细。在购买私募基金产品前,要充分收集、掌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范围、管理能力、风控水平,高管人员的职业背景、学历情况、从业经历等信息。同时,应多方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往业绩情况、市场口碑以及诚信规范情况,要仔细评估产品投资方式、投资标的情况。

 

(二)要细看合同。在查看合同时,要仔细阅读条款,对于不懂的概念、模糊的表述可以要求管理人进行充分解释或说明,切勿被各种夸大、虚假宣传忽悠、蒙蔽。同时也要关注有关募集资金的约定投向,通过各方渠道进一步跟进了解有关投资项目的真实情况和准确信息,关注私募机构及合同约定中与资金投向等重大事项有关的信息披露条款或信息披露内容,切实了解自身享有的权利、义务,以及能够有效约束管理人、及时跟踪掌握资金及项目等重要情况的方式或手段。

 

(三)认真对待风险测评。投资者应认真、如实填写风险测评问卷及风险揭示书,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从各个方面切实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四)要持续关注。在认购私募基金产品后,要持续关注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运行和有关底层资产等情况,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和约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应持续关注私募机构注册地证监局行政处罚、风险提示及中基协异常机构名录和有关公安部门立案通报等相关信息,及时掌握私募机构经营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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